大多数女性身上,同时具有母性之特征。
而母性是与残忍相对立的。
故基本上可以这么说,比动物更残忍的,主要是男人。
古代种种连听来也令人毛骨悚然的酷刑,皆是男人们发明的,由男人们来实施的。
男人们看着受刑之人,可以做到面不改色心不跳。
鲁迅曾夜读记载古代酷刑的书,仅看数页便即掩卷,骇然于那林林总总的残忍。
人有报复心,本身并不多么地值得谴责。
倘竟无,那么人也就成“圣”
、成“佛”
了。
说穿了,以法律的名义判罪犯刑期,乃至死刑,便是人类社会对坏人、罪大恶极之人实行公开、公正之惩罚的方式。
惩罚者,报复也。
然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期以后,司法过程是绝对禁止用刑的。
纵使对坏人恶人,一旦用刑,那也是知法犯法、执法犯法,同样要受法律制裁。
报复的尺度,折射着人类文明的尺度。
美国大兵虐待伊拉克犯人的丑闻之所以是丑闻,正在于那种种与报复心理有关的行径,违背了人类文明的尺度。
人类很早很早的时候,就已经开始相当严肃地思考报复之尺度的问题了。
比如在《希腊神话故事》中,特洛伊城下成为战场,两军交战中,特洛伊城的卫城统帅赫克托耳,误将阿喀琉斯的表弟当成了阿喀琉斯本人,在一对一单挑的决斗中结果了对方。
阿喀琉斯与其表弟感情深焉,于是单枪匹马叫阵赫克托耳,并在决斗中替表弟报了仇,杀死了赫克托耳。
在从古至今的战争中,这种人对人的仇怨、憎恨、报复,真是在所难免。
但人类社会对此点,却也以“人道”
的名誉做出了种种约定俗成的尺度限制。
报复一旦逾越了那尺度,便要对自己的不人道负责。
在这类尺度还未以法理之观念确立之前,人类便借助神的名义来告诫。
这种文化现象,体现在《希腊神话故事》中。
还以赫克托耳与阿喀琉斯为例,后者杀死前者,报复目的其实已经达到,但却还要用剑将赫克托耳的脚踝扎出洞来,穿过绳索,拖尸数圈,以使在城头观战的赫克托耳的老父亲、妻子和弟弟等一概亲人伤心欲绝——这,便逾越了报复的尺度。
《希腊神话故事》中是这样记载的——阿喀琉斯的行为,触怒了包括太阳神阿波罗和众神之王宙斯在内的几乎所有神。
他们一致认为,阿喀琉斯必须因他的行为而受到严厉惩罚。
宙斯还命阿喀琉斯的母亲水神连夜去往她儿子的营帐,告知她的儿子:是晚赫克托耳的老父亲一定会前来讨要尸体,而阿喀琉斯则必须毫无条件地允许——这是神们一致的态度。
所谓“人文原则”
“人文主义”
“人文精神”
,乃是源远流长的文化现象。
无论在中国古代的文学作品中还是西方古代的文学作品中,只要我们稍稍提高接受的心智水平,就可以发现古人刻意体现其中的、那种几近苦口婆心的、对我们后人的教诲。
而这正是文化的自觉性、能动性、责任感之所在。
有时,在同一部作品中,其善良愿望与糟粕芜杂一片,但只要我们不将自己的眼光降低到仅仅看热闹的水平,那么便是不难区别和分清的。
据此,我们当然便会认为,在《希腊神话故事》中,美狄亚的遭遇是令人同情的,美狄亚对伊阿宋的报复之念是我们理解的,但她为了达到报复目的,连自己与背叛爱情的丈夫伊阿宋所生的两个孩子竟也杀死,便逾越了报复的尺度,超出了我们普遍之人所能认同的情理范围。
而这一则故事,如果我们不从这一文化立场来看,对于今天的我们便毫无认识价值了。
而摈除了认识价值,那则故事的想象力本身,正如托尔斯泰所说——只不过体现了人类童年时期的想象力,并无多少可圈可点之处。
若我们以同样之眼光来看我们的古典文学名著,比如《水浒传》吧,武松替兄报仇而杀潘金莲,是谓私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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