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文正公杂著卷四-《曾文正公全集》

曾文正公杂著卷四(第7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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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逸犯名数未定者,则添注日“又应缉者几起”

每县每月填写格式一叶,而四种朗然在目矣。

其每种,各开人名事宜清单,仍照向例开写,但宜略不宜详耳。

州县于每月初一、二、三等日,办齐四柱册四种,由驿递省。

其偏僻之县,自度驿递难到者,专差送省,限十日内送齐。

院司查对数日,钉成总册,存于三处官厅,大众阅看。

其未报者,报而不实者,立予记过。

其已报者,视结案、获犯之迟速,监禁、管押之多少,定该员之功过。

有过有功者,另写一榜,悬于三处官厅。

此皆本省旧章。

前督刘公曾申明之,本阁部堂与诸僚友当力行之。

第七条:严治盗贼以弭隐患。

近来盗案迭出,抢劫频仍,勒缉严比之文书不绝,而罕见破获之犯。

初、二、三参之奏咨不绝,而终无降调之官。

即真正强盗斩犯,而再三勘转,狡供驳回,亦非四五年不能正法。

为从者,更逍遥法外,毫无畏惮。

是以盗风日盛,邦畿重地,万方辐凑,而行旅皆有戒心。

从前枭匪、教匪、捻党降众,余氛未殄,一夫煽动,群盗啸聚。

此直隶之隐患也。

欲弭大患,先除小盗。

州县一遇盗案,无不责成捕役,捕役之能干者,强半通贼,本不愿于破案;一经破获之后,解府解省,往返羁留,费用半出自捕役。

捕役应得之工食,本官久掯不发;解案之费资,该役无从措办。

此捕快所以借豢贼为生路,视获贼为畏途也。

嗣后各州县皆宜厚养捕役,工食之外,另给月饷,恣其所为。

譬如良将厚养死士,不问千日之过,但责一朝之效。

及至捕案之时,购线募人等费,官为给发,重悬赏格,少者数十金,多者每名百金,或数百金;捕而不获,则又酷刑严比,血溅肉飞。

大利在前,峻法在后,而捕役之不尽力者寡矣。

既养捕役以治其标,又择团长以治其本。

选明干者数人,立为团长,优加礼貌,酌给薪资。

令之帮办捕务,约束乡邻。

首告者有赏,隐匿者连坐,禁赌场以清其薮,拿窝家以绝其踪。

专讲捕盗之实政,不尚会缉之虚文。

既获之后,分别两种办法:一种赃少而情轻者,仍照旧例招解勘转;一种赃多而情重者,禀请本部堂可否照军法从事。

本部堂审择要犯,批令先行解省,委审明确,立正军法。

剧盗之首速枭,群贼之胆自破。

而枭教捻匪之余党,或亦可弭患无形。

除具奏外,仰各属实力遵行。

其平日不能治本治标,临时不能重赏严比者,记过撤参。

其果能认真缉捕者,悬赏之银,每名百金;可令获犯之人,径来督院领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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