认罪认罚制度是新近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一大亮点。
不可否认,认罪认罚制度可以提高司法部门的办案效率,节约司法资源,但从律师的角度看,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操作中还有这些问题需要解决。
第一,需要对“认罪认罚”
行为有进一步明确的界定。
认罪认罚制度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早有操作,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对之前操作的一个书面确认。
对于“认罪认罚”
这一行为,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一定的争议,有的检察官甚至法官认为,被告人除了对事实要有客观的供述外,还必须对罪名有一个主观上的认知,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有罪的,否则就谈不上认罪认罚。
这里的谬误在于,一般人对于法律的认知是达不到专业法律人的高度的,即便是专业法律人,对于罪与非罪、此罪与彼罪也往往会有不同的观点。
所以对被告人而言,他只要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所作所为,就应该算是满足了“认罪认罚”
的起点,至于对罪名的主观评判,那是控辩审三方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。
更为恶劣的是,在一些事实和证据明显有问题的案件中,控方往往以认罪认罚制度作为压迫和诱惑被告人的手段,来掩盖一些莫须有的或者证明力较弱的事实,导致形成未来的冤假错案。
所以,对于“认罪认罚”
行为,有司各部门非常有必要联合发文予以确认,否则就容易让初衷本来很好的这一制度南橘北枳。
第二,要避免认罪认罚制度被滥用。
按理说,刑法的“无罪推定”
和“罪刑相适应”
原则要求等待审判的人的人身自由权不被随意剥夺。
在很多现代法治国家,审前取保是常态,审前羁押是例外。
但在当前的羁押制度中,我国司法机关仍然大力贯彻“羁押优先”
原则,将取保候审作为羁押不能的替代措施,对绝大部分嫌疑人(被告人)采取刑拘、逮捕等强制措施。
有的地方甚至将羁押数字作为政绩考核指标。
考虑到无法得到官方的正式数据,我在此只能采用某些民间的数据。
根据有关论文提供的数据,某些地方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仅为5%左右。
较低的取保候审适用率,导致大量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在审判前被限制人身自由,有的甚至在审判前即被拖延关押一两年。
看守场所恶劣的居住环境对嫌疑人(被告人)造成的人身伤害和心理打击是巨大的,这就导致案件进入起诉和审判阶段后,控方(甚至审判方)可以以“认罪认罚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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