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六章 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的差异-《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》

第十六章 合同无效与合同可撤销的差异(第1页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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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000e一、案件简介

被继承人施×宝于1997年10月22日死亡,于2000年10月24日因死

亡办理户口注销。

被继承人父母均于建国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;被继承人配偶

系魏×英,二人于1966年按传统习俗结婚,共生育两个儿子施×忠和施×红。

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××村×号房产系魏×英与丈夫施×宝夫妻共同

财产,产权属二人共同所有。

被继承人施×宝死亡后,三个继承人均为对该

财产进行分割。

2017年9月,上述房产被依法征迁。

根据榕晋房征〔2017〕10号文件批

准,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同意对上述房产进行征收补偿,合计补偿金

额为2017773元。

2017年9月23日,魏×英在施×忠的欺骗下,与施×忠、

施×红签订了“遗产分割协议书”

但事后魏×英在与他人聊天中发现该“遗

产分割协议书”

严重侵害了她个人权利,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个人所有份额也当

作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继承了。

魏×英认为个自身年龄很大,且没有文化,不识字,被施×忠、施×

红欺骗签署了“遗产分割协议书”

如果不是别人告诉,自己甚至不知道自己

的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,如果知道,绝对不会这样处分权利。

原代理律师主张

起诉合同无效,但进入诉讼后发现该诉请事由明显难以成立,遂撤回起诉。

事人重新委托新的代理人后以重大误解提起合同撤销之诉,要求法院撤销该合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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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,并依法对房产进行分割。

法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。

庭审过程中,施×忠、施×红

抗辩说协议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,但无法举证证明协议书上所表述的相关遗

产如何能够包括魏×英的个人财产部分。

施×红同时举证证明自己是残疾人,

需要在分配遗产时有所偏向。

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撤销该份遗产继承协议书,并肯定了原协议中各

方对遗产分割的比例,对作为施×宝遗产部分进行了合理分割,魏×英获得

房产的60.57%;施×忠获得17.74%;施×红获得21.69%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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