勘会近降赦恩,军人、丁夫等逃亡,及溃散官兵并百姓因金人所至失业,啸聚人,已立限首身,尚虑有出首未尽之人,并令赦到日已前逃亡军人等,并限一月,许令出首,余依已降指挥。
应诸班直、诸军亲从、亲事官,昨因京城失守,逾城逃遁,虽累降指挥,立限许令自新,尚恐惧罪,未敢出首,限赦书到一月内,许于所在州军自陈,仍仰逐州给在路口券,牒送在京所属。
已前罪犯,一切不问,依旧收管。
如尚敢不首,复罪如初,及仰所属月具已未收管人数,申枢密院。
应未招降强寇,如愿往出战自效者,限赦书到一月日内,经所在州县或统制等官出首,具首领人数、姓名、职位闻奏,当议推恩,令随统制官前去。
有能立到奇功,当优与奖擢。
应缘金人并贼盗残破州军县镇逃避官吏等,虽已降指挥,立限许还职任,窃虑限满未及还归之人,可限令赦到半月内,许归旧任职役。
其被杀官,仰本路提刑司勘会诣实因,依保明闻奏,特与推恩。
应京城失守溃散使臣,昨已降指挥,立限赴部公参,违限不赴者,并特勒停。
如有似此未曾公参之人,特与免罪,可再限一月参部,依法注拟。
如限满不赴公参,复罪如初。
应殁于王事之人,累降指挥,令所属保明推恩,官司循习,殊不体国,以诏旨为虚文,致死事之家终不沾恩,无激劝之义,自今仰本家自陈,未经保明者,令所属限三日保明。
已经保明到者,限三日推恩。
如违人吏,重行典宪,仍令御史台弹劾以闻。
应陕西逐路,昨因夏贼侵犯去处,有立功并亡失将士近家道路不通,未经保明推赏者,仰帅司限五日开具实立功并亡失将士等,保明闻奏,当议推恩,不管漏落。
应昨缘军兴,诸色人支借过官马,除实因战斗亡失与免备偿,并见差出许乘骑外,其余合回纳者,限一月于所在官司送纳。
如出限隐藏不纳,许人告,坐赃科罪。
应缘昨来军兴,遗弃器甲头刃之类,并令所在官司拘收,如及阡件以上,令逐路宪司保明闻奏,当议优与推恩。
或民间纳及百件以上,亦令宪司相度等第支赐。
百日外不首纳,依私有法。
其拘收到名数,并令如法拣编排垛,内断炼不堪者,令宪司委官措置修整。
仍先具拘收修整到名数、封椿处所,申枢密院。
应因军兴前后,民间劝借、献助钱物,虽已委逐州长贰责限依格书填告命给还,尚虑其间阻节。
如有委实献纳钱物限外未经推恩给告之人,许径诣尚书省陈诉,如有照据文字,当议依格书填给降。
勘会昨缘金人入寇,应宫观寺院,曾造发过干粮应副军前,不无搔扰、陪费,可在京委鸿胪寺,在外委转运司保明实费之数,闻奏,议特与给降度牒。
勘会近降赦恩,昨缘金人拘留未还等人,许支行请给。
窃虑经历官司及仓库不即勘给,如敢稽违,许经开封府陈诉根究,重行断遣。
应宗室昨因取往军前,今来却有回归者,其已前积下应干请给等,并与一并勘支。
应河北河东守臣亲属差往逐州干办,淹留敌寨未归,其家属在京或寄寓他郡,阙人收管,驯致失所,许经所在官司自陈,支赐银绢五十匹两。
其干办官,回日升擢。
应百姓昨缘投充敢勇效用,因出战陷殁,其家老小,无人养赡,仰本路监司,多方存恤,无失所。
应出戍军兵家属,仰所在州军常切存恤,无致少有失所。
应诸州县有因溃散人兵及盗贼烧劫屋业之家,特与放免今年夏料屋税。
内被杀或逃避止有妇人小儿,贫乏不能自存者,仰所属抄札,依灾伤七分法给赈施行,仍多方招诱逃避人户归业。
应诸处民户舍宅、房廊、寺观如近经兵火焚烧,合行修盖,往别州县计直竹木之类者,于所属给据,经由去处与免抽税,仍不许官司拘截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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