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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一章 以信为本 (1 / 6)

因此,诸葛亮入蜀之初便与法正、刘巴、李严、伊籍等人依据和增删秦汉旧律,

共同制订了蜀国的法典《蜀科》。此外,他还亲自起草了各种科条律令数十则,

其内容包括了《八务》《七戒》《六恐》《五惧》等条规。

诸葛亮擅治军,陈寿在《三国志·蜀志·诸葛亮传》中就曾提到,

诸葛亮“治戎为长”。诸葛亮也曾在《论荐刘巴》一文中亲言:“运筹策于帷幄之中,

吾不如子初远矣!若提鼓,会军门,使百姓喜勇,当与人议之耳。”

可见,诸葛亮治军有方。诸葛亮善于治军有如下几个特点:

首先,治军以明。诸葛亮治军以明包括正反两个方面的内容,

从正面来说,诸葛亮治军以明表现为:一、提出明确的道德要求。

如《将苑·谨候》一文就集中表述了这方面的内容。诸葛亮认为师出以律,

失律则凶,律有十五,其中明白地指出要“勇”、“廉”、“平”、“忍”、

“宽”、“信”、“敬”、“明”、“仁”、“忠”等有关道德方面的要求。

《将苑·将材》一文中要求将帅要具备“仁”、“义”、“礼”、“智”、

“信”的才能。《便宜十六策·阴察第十六》一文中说阴察之政要有五德:“禁暴止兵”、

“赏贤罚罪”、“安仁和众”、“保大定功”、“丰挠拒谗”。

一、规定严格的法令规定。如诸葛亮亲着的《法检》两卷、

二、《军令》两卷(现存仅为《军令》十五条),制定的《八务》

三、《七戒》《六恐》《五惧》等条规。《便宜十六策·斩断第十四》

四、一文对不听从教令的“轻”、“慢”、“盗”、“欺”、

五、“背”、“乱”、“误”七种情形的严肃处理。

其次,以信为本。诸葛亮治军重信。诸葛亮认为,“信,重然诺也”,

也就是说,“信”就是要做到言必行、行必果,言出必行。不诚者失信,

如果不知道守信用,那么作战一定会失败;如果有法令而不能够执行,

那么即使有百万之众,也是毫无用处。反之,如果用信义来鼓励将士,

将士没有不拼命效力的。因此,诸葛亮强调治军要以信为本,

“夫统武行师,以大信为本。”以信为本,就赏罚而言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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