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房中人丁衰旺不一,初则每房各得良田一万亩以上。
继则丁旺者愈分愈少,丁衰者得长保其富,并日增日多。
故数传后,七房贫富日以悬殊。
大房丁最旺,余之六世祖以下,至余之伯父辈乃得五世同堂。
余之曾祖父兄弟两人,长房七子,次房五子,又分十二房。
故余祖父辈共十二人。
一宅前后共七进,每进七开间,中为厅堂,左右各三间,供居住。
又每进间,东西两偏有厢房,亦供居住。
宅之两侧,各有一长衖,皆称弄堂。
长房七家由东弄堂出入,次房五家,由西弄堂出入。
中间大门非遇事不开。
其后每家又各生子女,先祖父鞠如公为东弄堂七房之长,即生四女两男共六人。
故余有四姑母、一伯父,先父最小为一家之幼。
其他家以此为推。
故五世同堂各家,分得住屋甚少,田亩亦寡。
自余幼时,一家有田百亩二百亩者称富有,余只数十亩。
而余先伯父及先父,皆已不名一尺之地,沦为赤贫。
老七房中有三房,其中两房,至余幼年皆单传,一房仅两兄弟,各拥田数千亩至万亩。
其他三房,则亦贫如五世同堂。
贫富既分,一切情形亦相悬隔。
老七房中之三房富者,轮为乡间绅士。
上通官府,下管附近乡里赋税差役等事。
有他事争执,亦至绅士家裁判,可免进城涉讼。
七房桥阖族中事,亦渐归三房轮为绅士者主持决夺。
馀四房避不参预。
相传五世同堂内西弄堂一寡妇,尚称富有,一子未婚,一女未嫁。
其子常犯规越矩,多行不法。
其时,大家庭之规模尚存,而大家庭之礼法,已荡然不见。
诸祖父叔伯兄长前辈,皆莫奈之何。
其时为绅士者为老七房中之第三房,对之屡加教斥,亦不听。
乃送之县狱。
五世同堂内诸祖父皆竞赴老三房请求释放。
不许,谓需拘禁有时,或可有悔改之望。
不幸其子竟瘐毙狱中,值老三房绅士亦卧病在床。
一夕,其瘐死者之母,忽梦子来诉,已在阴司申冤得直。
请多烧冥襁,可供地下使用,使速毙。
其母醒,告其女,女亦同梦此事。
翌晨,告素常相亲诸家,亦有同获此梦者。
乃赴市购大量锡箔。
凡五世同堂中妇女,皆竞折之。
(第1页)
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,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