七房桥阖族,有义庄三所。
惟怀海义庄最先最大,乃由老大房五世同堂祖先所创立。
特建一庄屋,在七房之最东偏。
族中大集会必在此。
而五世同堂一宅后最贫,特多孤儿寡妇,老死者无以葬,幼小者无以教,婚嫁之赀无所从出,有欲出外就业,亦乏赀遣。
而庄产须由富三房轮管,五世同堂不得过问。
先父自以一贫苦孤儿出身,特痛悯同宅中孤儿寡妇。
念祖宗置此义庄,本为子孙救灾恤贫。
今庄业日起,而庄主日落,理当开放,务为拯恤。
以此意商之富三房中经管人,不获同情。
屡商不洽。
先父志不获申,乃投诉于无锡县署。
义庄经管人则联合三富房抗诉。
自七房桥赴县城,相距数十里。
富三房皆自备玻璃大舱船,舱中供卧坐,后舱可烹调,饭食舒适,常驻宅前啸傲泾上。
若陆路徒步,健者半日可达。
先父体弱,清晨起程,日晡始到,劳惫特甚。
知县官见先父状辞,感其理足,然亦疑先父年少好事。
三抗辩人,皆先父伯叔父辈,年岁皆在先父一倍以上,亦皆温文多礼,并惯官场应酬。
县官权衡至再,嘱双方回乡自求和解。
数月后,终于再行涉讼。
富三房抗辩诸伯叔父,亦感先父志节,又悯其家贫体弱,招与同船。
先父允之。
同船往,同船返。
在城中亦招先父同寓。
然至县署,则双方争持如旧。
如是数四往返,县官深悉先父为人。
一日,招先父一人至署私谈,云:"
屡读君状辞,情理兼到,辩而不掩其诚。
今当悉听君言,义庄判归五世同堂管理,如何?"
先父言:"
房中长老,皆不熟管理此大业,恐不胜职。
"
县官言:"
然则当由君掌管。
"
先父言: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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