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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章 总论——传统文化之评价〔1〕 (2 / 7)

理;

(四)里分十轨——由轨长治理;

(五)每轨五家。

与这个行政划分并行的是管仲所制定的军政制度:

(一)每轨五家,出五人——五人为伍,由轨长统率;

(二)每里五十人——五十人为小戎,即戎车一乘,由里有司统率;

(三)每连二百人——二百人为卒,合戎车四乘,由连长统率;

(四)每乡二千人——二千人为旅,合戎车四十乘,由乡良人统率;

(五)每五乡万人——万人为军,合戎车二百乘;

(六)全国十五乡共三万人——全国三军,戎车六百乘,由国君、国子、高子分别统率。这是“国”的军队,是由三万家出三万人组织而成。所谓“国”是指京都与附近的地方,只占全国的一小部分。“国”中的居民除工商外,都是世袭的“士”,并无农民。工商直到齐桓公时(公元前685年-前643年)仍无当兵的义务。农民当初有否这种义务虽不可考,管仲变法之后却有了当兵的责任;但并不是全体农民当兵,而是拣择其中的优秀分子。据《国语》:

是故农之子恒为农。野处而不昵,其秀民之能为士者必足赖也。有司见而不告,其罪五。

可见选择农民中的特出人才“能为士者”是有司的一种重要职务。

“国”以外的地方统称为“鄙”,一定有“士”散处各处,但鄙中多数的人当然是人口中绝对多数的农民。管仲所定的鄙组织法如下:

(一)三十家为邑;

(二)十邑为卒——三百家;

(三)十卒为乡——三千家;

(四)三乡为县——九千家;

(五)十县为属——九万家;

(六)鄙共五属——四十五万家。

国中每家出一人,鄙中却不如此;既然规定选择农民中优秀的为士,当然不能有固定的数目。但《国语》中说齐桓公有“革车八百乘”,而“国”中实际只有六百乘;其余二百乘,合一万人,似乎是鄙所出的兵额。这若不是实数,最少是管仲所定的标准。假定四十五万家中有四十五万壮丁,由其中选择一万人,等于每四十五人出一人当兵。所以春秋时代的齐国仍是士族全体当兵,但农民中已有少数由法律规定也有入伍的责任。

别国的情形如何,不得而知。但在同一个文化区域内,各种的发展普通都是一致的,春秋时代各国的情形大概都与齐国相仿。关于秦穆公(公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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