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警大队向支队领导汇报后,支队领导指示,按照王宝贵袭警向区公安分局报案。
接到大队报案和支队领导打来的电话后,我安排刑警大队和治安大队,由他们两家联合调查,够治安案件的按治安案件处理,够刑事案件的按刑事案件报捕。
两家联合调查的结果,一致认为不是治安案件,是因为交警执法、王宝贵抗法导致的刑事案件,经局务会研究决定,治安大队先对王宝贵实行治安行政拘留处罚,刑侦大队的综合材料经预审科预审后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区人民检察院的动作很迅速,仅用了两个工作日就对报捕材料作出了“不予以批准逮捕”的决定,理由是交警的伤是轻微伤,够不上轻伤就构不成刑事案件,因此不予以批准逮捕。
我们认为,构不成轻伤不予以逮捕指的是一般治安案件,而抗拒执法袭警不是治安案件,区检察院更改案件性质没有法律依据,向市人民检察陈家院申诉。
市检察院追查这件事,柳检察长才知道这起案件。
柳清清接着说起了检察院环节:
检察院对案件无论作出批捕还是不批捕决定,都要经我盖章。我的印章放在办公室里,不用我亲手盖,但案件必须经我知道。
这起案件我是一概不知,接到市检察转来的案卷材料,我才知道。
我把案卷材料看完后认为它完全不是一起治安案件,而是标准的抗拒执法袭击警察的案件,把分管副检察长和批捕科长田加林叫到我办公室追查这件事。
我先追问是谁决定把案件性质由抗法袭警改为治安案件的?副检察长说他与我一样,根本不知道有这起案件。
田加林这才承认是他决定更改的,狡辩说他认为案件发生在市区闹市,影响了社会治安,就应当属于治安案件。
我问他,你是科班出身,学的是法律专业,从检察院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成长为检察员、批捕科长,就这业务水平?
他一直承认自己业务水平低,不承认是故意更改。我又问他为什么没经分管检察长审查就将案卷材料发回公安局。
他先是说没有找到分管领导,但分管检察长说他这几天一直没离开县城,离开办公室最多不过一个多小时,而且还有电话联系,为什么不联系。
他又改口说最近积压的案件多,不愿意为了这么一起小案子影响太多精力。
我和分管检察长都认为田加林是故意更改案件性质,达到对王宝贵从轻处罚的目的,从这个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