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报载山东省招远市九曲村党支部书记,出面召集几位村委委员拟定一纸协议,“裁决”他的亲侄子、持枪杀人致死的凶犯赔偿死者家属二十万元,死者家属不得向司法机关起诉。“协议”由那村党支部书记、镇党委委员、市人大常委亲笔拟定,在几位村委委员的软硬兼施之下,强迫死者家属接受……
此事件本身已毫无情理可言,非向法理呼吁,而难有正义的伸张。倘弃法理而收钱款,不足取也。人或可忍,法不能容。法本身和人一样,亦有原则,不可破也。
三、美国有一部电影,片名我忘了,内容是:一名单身青年,与一对夫妇为邻。那对夫妇有一男孩儿,青年爱那孩子如爱自己的孩子。他与他们的关系,当然也就亲如一家。青年为那孩子买了一艘玩具艇,准备在孩子的生日相送。两家之间的隔墙有一狗洞,那孩子常从狗洞钻来钻去。一天孩子又钻过青年家这边来,进到屋里,发现了玩具艇,便捧出放在游泳池玩,一失足落入池中,不幸淹死。而那青年当时正在锄草,浑然不知。孩子死后,那青年和孩子的家长一样痛不欲生……
而孩子的父母去向法院告了那青年。理由是——你既然发现过我的孩子从狗洞钻来钻去,为什么不砌了那洞?如果砌了那洞,我的孩子会死吗?法院判定那青年有责任罪。
那青年也感到自己确有责任罪,不上诉。服判七年。并将自己的一份二十几万美元的人身保险,主动赔偿给那失去孩子的父母,以表达自己的痛悔……
青年服刑后,那一对父母却不感觉任何安慰。想想既痛失爱子,又使朋友成了犯人,伤心更甚。后来,他们主动退了那青年的赔偿,并撤诉,使那青年重获自由。他们认为,他们死了的爱子,一定希望他们能够纠正前一种做法——如果有所谓天堂的话……此法理与情理纠缠不清之一例也。影片是根据真事改编的。法的条文再周全,也难以包括一切公正。法乎情乎,有时完全取决人心。所以,一句名言是——“普通的良知乃法律的基础”。
在民事案中,法理与情理,纠缠不清之时颇多。在民事案中,情理是法理的不在卷条文。故有人在法理上胜诉了,在情理上却“败诉”了。依我看来,此亦不可取也。这种情况之下,我的立场,倒宁愿站在情理一边的…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