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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章 总论——传统文化之评价〔5〕 (2 / 7)

再有大家族把他与国家隔离。家族意识消弱。国家意识提高,征兵的制度才能实行,国家的组织才能强化。商鞅的目的十分明显。什伍连坐是个人向国家负责。告奸也是公民训练。禁止私斗,提倡公战,更是对国家有利的政策;家族间的械斗从此大概停止了。

商鞅的政策完全成功,

行之十年,秦民大说。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。家给人足。民勇于公战,怯于私斗。乡邑大治。

汉初贾谊不很同情的描写,尤为活现:

商君违礼义,弃伦理,并心于进取。行之三岁,秦俗日败。秦人有子,家富子壮则出分,家贫子壮则出赘。假父耰锄杖彗耳,虑有德色矣。母取瓢碗箕帚,虑立讯语。抱哺其子,与公并踞。妇姑不相说,则反唇而观。其慈子嗜利而轻简父母也,念罪,非有储理也。亦不同禽兽仅焉耳!

贾谊所讲的是否有过度处,很难断定,但大概的情形恐怕可靠。旧日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以及舅姑与子妇的关系完全打破,连父母子女之间互相借贷都成问题,颇有今日西洋的风气!

可惜关于家族制度的改革,我们只对秦国有这一点片面的知识,其他各国的情形皆不可考。但商鞅变法,以李悝的《法经》为根据;李悝前曾相魏文侯,变魏国法,魏因而成为战国初期最强的国家。秦在七国中似乎变法最晚,并非战国时惟一变法的国家。这个重要的关键,历来都被人忽略。楚悼王用吴起变法,也在商鞅之前。吴起原与李悝同事魏文侯,对魏变法事或者亦有贡献。后往楚,相楚悼王:

明法审令,捐不急之官,废公族疏远者,以抚养战斗之士。

此处所言不详,所谓“明法审令”所包必广,恐怕也与后来商鞅在秦所行的大致相同。此外申不害相韩,与商鞅同时,“内修政教,外应诸侯”,大概也是在变法。

关于秦、魏、楚、韩四国的变法,我们能得到这一点眉目,已算侥幸;其他各国的情形,连一个字也未传到后代。但泛观人类历史,同一文化区域之内,一切的变化都是先后同时发生的。所以我们可以假定战国七雄都曾经过一番彻底的变法。商鞅变法是秦国富强的必需条件,但不是惟一条件,秦并六国更不完全由于变法,因为变法在当时是普遍的现象。地广人稀、沃野千里的蜀地的富源,恐怕是秦在列国角逐中最后占优势的主要原因。

各国变法之后,家族制度没落,可由种种方面看出。丧服制与子孙繁衍的观念可说是旧日家族制度的两个台柱。清楚严明的丧服制是维持一个人口众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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