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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(2 / 24)

而持“处决”意见的其他人认为,董乐做了大量的调查,尤其是最后的字条约定可以反映出杜舍并不存在精神障碍。既然“疑罪从无”,那么就应该“疑病”也“从无”。有依据证明杜舍的精神病可能是伪装的,那么就不应该认定其精神病的存在,直接予以处决。“约束派”认为,“疑罪从无”的内核精神目的是保障人权,那么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精神病是伪装的,不然“疑病”就应该按有病处理。“处决派”认为,如果这样处理,那么就不是“疑罪从无”原则了,而是“保护犯罪分子”原则。“约束派”认为,公权力必须慎用,对于存在疑点的犯罪嫌疑人,人权当然要保护。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,是一个社会法治进步的表现。

各持各的意见,争论点很快又从杜舍杀人案转移到了董乐杀人案。

“处决派”认为,既然主张“疑罪从无”,那么董乐杀人的案件证据也是“疑”的。整个案件的证据只有被破坏的电线上的dna。那么,假设董乐只是个看热闹的,不小心被破裂的电线戳破了手指,是不是就可以证明其无罪了?“约束派”认为,“疑罪从无”里的“疑”是指合理的怀疑,而不是狡辩。董乐存在杀人的动机,在特定的时间出现在了特定的航班上,有监控显示其携带装置零件,而且只有主动破坏电线才会接触到位置隐蔽的电线。更重要的,是董乐有自己的供词,并且合理解释了连警方都没有想到的作案过程。这已经形成了完备的证据链条,之前的说辞都是狡辩,不能作为合理怀疑,所以并不是“疑”罪。“疑”是站在公正、常规的立场之上,如果先前就带有感情色彩,那就不是“疑罪从无”的法治理念了。

对于当年杜舍母亲叶凤媛的杀人案,组织内部也有争议。

“处决派”认为,以现在的眼光来看,当年叶凤媛杀人案的细节,也有很多站不住脚,当年都处决了犯罪分子,为什么现在不可以?而“约束派”认为,那起案件发生在1983年,十多年前的技术手段,能够达到的也就是当时的水准。所以,以当时的眼光来看,证据链条同样是完善的,所以并没有问题。随着科技的发展,对警方的要求就越来越高,越来越希望社会法治上到一个新的台阶。

争议发生了很多次,但是谁也没有能够说服谁。

当然这几份会议纪要也不全都是两种意见的交锋,还有一些内部调查会议的纪要。

按照公安部的要求,在董乐被宣判死刑之前,守夜者组织的职权就已经被停止了。因为根据董乐的供述,他不仅盗用了傅元曼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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